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微信
X
索 引 号: 008253870/2024-0010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17:23
名  称: 2024年东方市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2024年东方市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份(不少于4kg),其中1份(不少于2kg)作为检验样品,1份(不少于2kg)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1柔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GB/T38608-2020

2

细度

GB/T 13217.3-2022

3

黏度1

GB/T 13217.4-2020

4

有害可溶性元素

GB 24613-2009

2装饰纸水性印刷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GB/T 23986.2-2023

2

甲醛

GB/T 34683-2017

GB/T 23993-2009

3

细度

GB/T 13217.3-2022

4

黏度

GB/T 13217.4-2008

5

可溶性有害元素

GB 24613-200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QB/T 5474-2020柔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

QB/T 5477-2020装饰纸水性印刷油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2



相关文件

附件: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m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n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