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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870/2024-0017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17:13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苑彤使用的电子秤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东市监处罚〔2024〕25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25



当事人:张苑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MAD57GXXXX

住所(住址):海南省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委会中心大道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苑彤

身份证件号码:46000719970830XXXX                                   

2024915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宝真农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随机抽查,查获在东方市八所镇宝真农贸市场第B13-01号摊位上从事经营水产品的当事人张苑彤在经营过程中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涉案的电子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于2024109日依法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在东方市八所镇宝真农贸市场第B13-01号摊位上从事经营水产品的当事人张苑彤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电子秤(1台)秤量水产品向消费者销售水产品,但其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输入密码“4134”再按“去皮”健后,通过按相应按钮的方式改变被秤水产品的重量,以达到欺诈消费者目的,案发时,经东方市质量技术监督所工作人员用标准砝码2kg检测,结果显示砝码为4.2kg,按“单价1”按钮显示4.2kg,按“单价2”就显示4.4kg,关机再开机就显示4kg,(消费者购买水产品结算时都是按市斤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案发时的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及事实;4、当事人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财物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电子秤被扣押;6、相片,证明当事人确认在经营过程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电子秤。

本局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当事人通过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手段,欺诈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已有半个月左右,破坏了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但考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我局调查,也能够承认错误。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有关“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量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政处罚如下:

1.对涉案被扣押的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

2.罚款15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预管理一体化系统在系统上扫微信(帐户:东方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方市支行;帐号:955885220100007583)缴纳罚款,领取《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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