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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15-X/2017-12849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04日 00:00
名  称: 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总则 

  )目的 

  为做好渔业台风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渔港防台风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渔港,为群众造福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东方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渔港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提高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渔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3、平战结合,规范运转。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加强观测,及时预警。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 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报、灾后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二、我局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根据文件要求,拟在我局内设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吉家德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蔡奋、吉愿正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张招蔚、张进雄、吉振奇、王伟任、巫岳雁、花道文组成。 

  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负责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预报会商;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和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负责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省应急专家级等。 

  三、应急响应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市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市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市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市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二)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1、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市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市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市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市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市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的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市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应及时接收和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市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四、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风暴潮灾害Ⅲ、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海洋预报台提前24小时发布的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的信息,预计我市沿岸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及时将信息转发给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并经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交将风暴潮警报送市电视台和市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报。同时通过市政府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沿海各乡镇政府及其熟读安排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3、转发灾害预警信息 

  市海洋与渔业局密切关注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预警报,并根据预测信息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三)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6小时内,将风暴潮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受灾情况报领导小组核准后6小时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五、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海洋预报台提前24小时发布的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蓝色)信息,预计我市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信息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八所海上搜救中心、预计受海浪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通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接收省海洋预报台报告的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及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的预测情况并报领导小组。 

  (二)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海洋预报提前12小时发布的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预计我市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及时将信息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市海洋与渔业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 

  (三)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灾害警报通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6小时内,将海浪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受灾情况报领导小组核准后6小时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蓝色)信息,预计我市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信息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八所海上搜救中心、预计受海啸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经领导小组同意,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将我市海啸警报送往市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流动播报,并通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接收省海洋预报台报告的海吵杂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市沿海乡镇海洋管理站应迅速组织人员到位,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二)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海洋预报发布的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预计我市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及时将信息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态严重时,由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启动我市对特别重大突了事件应对程序。其他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通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6小时内,将海啸灾害损失情况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受灾情况报领导小组核准后6小时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七、灾后调查评估和总结 

  (一)善后处理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灾后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实施。 

  (二)灾害调查评估 

  当我市发生重大(含)以上海洋灾害时,领导小组及时邀请省海洋预报报台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调查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厅。 

  (三)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海洋渔业局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观测预警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厅。 

  、附则 

  (一)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线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较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 

  一般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戒潮位:指沿海发生风暴潮时,受影响沿岸有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达到某一高度值,人们须警戒并防备潮灾发生的指标性潮位值,它的高低与当地防潮工程紧密相关。警戒潮位的设定是做好风暴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科学、正确、高效地组织和指挥防潮减灾的重要依据。 

  有代表性验潮站: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堆积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二)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并报国家海洋局、省应急办、省三防办备案。 

  (三)预案实施 

  1、对在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本省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3、省海洋预报台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4、本预案由省海洋渔业厅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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