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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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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
(关键条款解读)
一、第三条 购车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初次登记上牌地在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个人或者单位。
解读:须在我省销售企业购车,在外省企业购车不符合;另外过户的车不符合。
二、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2021年11月30日前,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1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期间,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9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额为准。
解读:奖励标准与发票时间来对应,不是以上牌时间来对应。
三、第六条 奖励条件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在东方市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时间以东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注册时间为准。
解读:上牌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不含),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以省补贴为准。
四、第七条 申报省级补贴通过的,按省工信厅提供的补贴名单给予市级补贴,无需再递交材料。
解读:车主想同时获得省级补贴和东方市补贴,应在东方市上牌后,及时申报省级补贴(通过“海南充电桩”APP申请),通过后省里会有名单,待申报工作完成后,我局会向省取得东方市上牌且申报省级补贴通过的名单,按我市补贴标准给予市级补贴(无需再递交一样的材料至我局,我局也不再重复审核该材料)。
注:由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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