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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0-X/2018-19395 分  类: 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11:0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从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单位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拟废止”或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应当将清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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