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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fhbj/2020-00002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02日 09:24
名  称: 东方市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2月9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六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禁燃区域为八所城区范围,即东至高速路、西至海岸线、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见附图绿色区域),以及各乡镇镇墟范围(镇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图:东方市2020年春节元宵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禁

放区域图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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