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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0026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2日 15:44
名  称: 2021年东方市公证处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文  号: 主 题 词:

目    录

第一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以维护社会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仅为本部门(单位),不含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2021年海南省东方市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无财政拨款。

二、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三、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四、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无“三公”经费预算数。

五、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六、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公证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收支总预算180万元。

七、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收入预算18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180万元,占100%。

八、关于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公证处2021年支出预算18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80万元,占10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东方市公证处无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东方市公证处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方市公证处无车辆。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东方市公证处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事业收入18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费用。如: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下级单位既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既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也包括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

六、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七、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八、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十一、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十二、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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