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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6035946-2/2021-00004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商务局东方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17:15
名  称: 2021年东方市商务局部门预算
文  号: 主 题 词:

2021年东方市商务局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东方市商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 部门收支总表

八、 部门收入总表

九、 部门支出总表

十、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方市商务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规章、实施细则、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3、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4、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社区商业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本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5、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拟订本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规章,推动商务综合执法、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市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大招商活动的策划、组织、牵头和协调,加强对重大招商项目和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奖励,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推进本市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以及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指导。

7、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8、执行国家和省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9、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和全市进出口状况,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对策;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管理进出口商品有关目录,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0、负责对全市外贸行业进行指导。

11、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研究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向市政府报送相关动态和建议。

12、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市内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依法监督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管理和监督我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13、贯彻执行国家赋予的对越边贸政策、对台港澳贸易政策,执行边境贸易管理职能,开展对东盟的经贸合作,指导边境贸易有关工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4、负责中央、省各项业务发展资金、专项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和信息化管理。

15、指导全市内外贸行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育、发展商贸行业协会并指导商贸行业协会工作。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本部门(单位)内设投资会展电商服务室、综合办公室、市场建设及消费流通室、外贸口岸室等4个职能机构(科室、部门)。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仅为本单位,不含下属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2021年海南省东方市部门预算表》 。

第三部分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48.2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848.2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47.7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300.50万元;支出总计848.2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8.31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10万元、 卫生健康支出53.96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300.50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17.34万元。

二、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547.7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58.31万元,占83.6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10万元,占3.30%;卫生健康(类)支出53.96万元,占9.85%;住房保障(类)支出17.34万元,占3.1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204.32万元。

2. 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其他商贸事务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53.98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21年预算数为17.56万元。

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2021年预算数为0.54万元。

5.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1年预算数为10.98万元。

6.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1年预算数为42.99万元。

7.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为17.34万元。

三、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93.7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4.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邮电费、其他交通费用、生活补助等;

公用经费18.89万元,主要包括: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1.18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21年本部门(单位)年初无此项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29.19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8.44%。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

(二)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

五、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安排300.5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类)支出300.50万元,占1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300.50万元。

六、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商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885.18万元。

七、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收入预算88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7.72万元,占61.88%;政府性基金收入300.50元,占33.95%;上年结余结转收入36.96万元,占4.17%。比上年年初预算增减少499.19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161.6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少374.50万元。

八、关于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商务局2021年支出预算885.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3.74万元,占33.18%;项目支出591.44万元,占66.82%。比上年年初预算减少499.19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43.22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42.41万元。2021年开始将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性质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报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东方市商务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9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东方市商务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方市商务局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东方市商务局29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547.72万元、政府性基金300.50万元、单位资金36.9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费用。如: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下级单位既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既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也包括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

六、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七、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八、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十一、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十二、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其他商贸事务(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实行公务管理事业单位)。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城乡社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项):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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