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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7-11952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20日 00:0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工作的通告
文  号: 东府〔2017〕18 号 主 题 词:

QSF-2017-080002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17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工作的通告

当前,我市气候持续干旱、干燥,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我市 2017 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3月1日起至7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元旦、春节、“国家、省两会”、博鳌年会、清明节、“五一” 劳动节、国庆节期间为特殊防火时段。   

二、 高火险期间,在林区(含灌木林地、放牧地、自留山、承包地)、林区边缘和高速公路、高铁、国道、省道、县道附近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火种(含打火机、火柴)及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 在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清明节” 期间,提倡文明祭祀与扫墓,严禁在林地上烧纸、烧香、点蜡、乱丢烟头、鸣放鞭炮等不良行为。   

五、 各乡、镇政府、农林场及村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防火职责,组建扑火队,建立健全联防制度,加强宣传,加强巡查,切实做好防火各项工作。   

六、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按《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的规定,切实做好各自林区内的防火工作,强化监控监管。   

七、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八、 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九、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即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二) 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三) 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十、 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 起森林火灾的,按《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即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二)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三) 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 四) 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十一、 对违反规定引 起森林火灾,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严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报警电话和举报电话:25515305, 25508119。   

十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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