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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7-17918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00:00
名  称: 【2020年7月5日起已废止】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  号: 东府〔2017〕21号 主 题 词:

QSF-2017-080005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加完善《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完善各级规划建设监管机构职能,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成立由镇长、分管副镇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人、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本着为民服务,推进城乡建设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经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乡镇政府给予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建立报建材料档案。

(一)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没有取得相关土地权证的本村居民在原址上重建,且建房用地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报村委会出具意见,乡镇政府批准的。

(三)在《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 划定的村庄边界范围内建房,且建房用地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报村委会出具意见,乡镇政府批准的。 

第三条 我市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层管理。居民使用国有土地建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在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并应留出一定的庭院空间。 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由所属乡镇政府(或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加强村镇建筑设计和风貌管理,乡镇政府对农村居民建房风貌管控负总责。乡镇政府要加快规划编制审批,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村镇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据规划,控制好农房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外立面和色调要协调统一。

省住建厅印发的《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和在门户网站开设的“海南省农村特色风貌设计指引” 专栏,免费提供了多套可参考的民居建筑设计方案和设计选型,各乡镇政府应选定几套符合自身特色的建筑方案积极推广使用,并根据当地风俗风貌和民居特点,组织设计4-6套安全、经济、实用、美观、抗风、抗震的住宅设计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户使用,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居民建房的施工管理。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方案进行建设,开挖基础前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到验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可开挖基槽施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要自觉服从乡镇政府的管理,做到建筑材料堆放整齐,不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邻里和睦,做到文明施工;农村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自主清理,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倾倒。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和建房户签订建房施工管理责任书,约束村民建房行为遵守施工管理规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遵守施工管理规定的建房户,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给予5000元/户的专项奖励,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不遵守施工管理规定的,不予验收,不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报建提供以下材料:

(一)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 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三级审批建房用地证明等);

(三) 建筑设计图纸。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及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成立联合工作组,及时制止、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要服从乡镇政府工作安排,按任务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居民建房报建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国土建设科行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职责。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及《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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