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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7-01008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2日 00:0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2017〕212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2)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
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
4) 周密组织、科学扑救。
   (
5)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2   东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   东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管理维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协调森林防火期值班安排,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村民委员会以及驻林区的农场、工矿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导下,落实单位领导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3   东方市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 动后,成立市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扑火指挥部做好救灾工作。

2.3.1   组成 

指  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事发地乡镇、华侨经济区负责人
值班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下设扑火协调组、现场管控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事件处置组6个组,组织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3.2   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华侨经济区尽快扑灭火灾。根据成员单位的职责,共划分6个组;每个组的组长,由每组最先到场的部门领导担任。具体任务: 

2.3.2.1 灭火协调组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

   工作职责:全面掌握火场动态,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扑火工作,及时向前线指挥部反映火场情况;根据火场态势,提出增派队伍和向省申请航空消防灭火的建议;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根据扑火救灾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2.3.2.2 现场管控组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

   工作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扑火救灾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
工作。 

2.3.2.3 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事发地乡镇、华侨经济区
 

工作职责: 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保障通信联络;根据扑火救灾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2.3.2.4 医疗救护组
   成员单位:市卫计委

   工作职责: 及时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抢救伤员;组织管理卫生工作人员、救护车辆和医疗药品;根据扑火救灾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它工作。
 

2.3.2.5 宣传报道组
   成员单位: 市广播电视台

   工作职责: 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2.3.2.6 事件处置组
   成员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工作职责: 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同步进行,发生特大、重大森林火灾后,迅整组织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林业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追查森林火灾肇事者并依法作出处理。评估火场受损情况,做好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
遗属安置等工作,保险公司依据合约条款进行理赔服务。

3   预测、监测和预警
   3.1  
火险预测预报
   遇有森林火灾高火险天气,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
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等渠道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   林火监测
   各乡镇护林人员应加强对山林巡护和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反馈巡护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地面巡护、视频前端监控、人员检查等方式收集情况,分析掌握全市火情动态,并向当地和有关部门发送林火监测结果报告。
 

3.3   预警
   当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橙色、红色时,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用火或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和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处置森林火灾待命状态。

4   预案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或辖区外火场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4.1   火情报告
   4.1.1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村小组长、护林员马上向村()会报告,村(居)委会马上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乡镇指挥部30分钟内向市防火办报告;乡镇防火办接到110、119及群众的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是森林火灾后,30分钟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4.1.2 接到省防火办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乡镇防火办要立即组织人员 到现场核查。乡镇要在1小时内将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火办。

4.1.3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等级以上的森林火灾时,乡镇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核准情况后,按规定向市应急办和省防火办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中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Ⅰ 级为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以上等级时,市级以上应急响应; 

Ⅱ 级为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的乡镇级应急响应;
   Ⅲ级为森林火灾地村委会先期应急响应。

级别

响应

Ⅰ 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2小时未扑灭明火;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 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必要时,请省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Ⅱ 级响应

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或火场持续1个小时仍没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的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乡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林业局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1)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接到林火报告后,应立即向起火的村委会或报警人了解火情, 详细询问火场地点位置、 山体植被状况、火势蔓延等情况,如果是野外违规用火,应立即实施扑救; 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立即组织护林扑火半专业队伍、值班备勤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并教育当事人,避免火上山。 (2)一旦确认为森林火灾,应立即启 动村委会或森林经营单位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通知村或森林经营单位值班领导和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 立即组织所在村委会或森林经营单位所有护林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救, 同时应通知乡镇森林消防队伍赶赴增援,争取在2个小时以内有效控制林火。 

4.3   指挥与协调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启 动乡镇一级,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担任指挥官;启动市一级,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担任指挥官,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担任副指挥。 

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4   扑火原则
   4.4.1
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 

4.4.2 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通过“阻、打、清”等方式相结合,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3 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主要以阻隔、正面扑救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4 扑火力 量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各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为辅,严禁动员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4.4.5 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5   应急通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由市应急办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6   人工影响天气
   市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7   交通管制 

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通应急通道;对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车辆优先办理通行手续,保障应急车辆的快速通行。事发地政府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牌,引导增援队伍到达现场;指导灾区内的车辆、人员 有序的撤离至安全区域。 

4.8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9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10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

4.11   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有关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计委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12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由事发地政府组织调动辖区内半专业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护林员队伍和有经过扑火专业培训的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第二梯队为市武警、消防,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就近支援。

第三梯队为邻近市、县森林消防队伍,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增援扑火行动。 

4.13   应急扩大
   当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需报请省政府或省林业厅协助处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林业厅报告,请求协助应急处置。

4.14   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事发地派出所予以协助配合。
 

4.15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市林业局请求市委宣传部严格把关,统一对外发布。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情,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16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
24小时以上。经全面检查,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撤出看守人员,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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