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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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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外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9月底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按相关规定报批,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中要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需要报省级单位或行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省级单位或行业部门的程序进行审批。对列入国家、省、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或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市发改部门或省级单位、行业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市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概算超过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鼓励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以后,在总价合同下,总承包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负责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和进度。
第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抢险救灾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建设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条款载明中标下浮率,项目审定工程款为按中标下浮后的结算造价;
(二)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后,工程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15%以下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 最终结算造价。核减率在15%以上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10%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结算造价;
(三) 按照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工程分包他人,但不得将项目全部转包他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向他人转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四)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安全员等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明确职责,且在施工时间不得擅离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签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费按合同价款留取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任务进行分包、转包。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减全部质保金,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
(三) 由于勘察单位自身原因,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扣除勘察费全部质保金,并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 的勘察活动。
(四)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设计不依据勘察文件,设计方案不考虑地质情况的影响以及漏项等造成工程变更、签证增加,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5%以上15%以下的,建设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用的15%; 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15%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的全部质保金,并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活动。
(五) 由于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价款在合同价款10%以上的,扣除15%的监理费;因监理不到位,导致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扣留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 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实行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发生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监理人员 应明确分工,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擅离施工现场。由于监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由建设部门处以监理合同5%的罚款。发现以下情况3次的,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合同,停止拨付剩余的监理费,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1.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
2.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复检;
3.监理日记不全、监理日记与工程进度不符;
4.总监代表未到位,由监理人员代替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当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决算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自 行组织初步验收,自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第三方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或验收整改复查合格)后,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 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核、项目建安费总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项目建安费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需经市财政局评审,评审结果仅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市审计部门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造价,按行业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拨付制度的管理。项目在竣工验收、决算评审或审计结束前,建安费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扶贫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东府办〔2017〕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六章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费和设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用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要依法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七章 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档案予以审核,确认档案完整后才能对项目提请决算审计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对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得提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禁入。项目业主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有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开工建设报告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 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多次审批,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损失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 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者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者由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 因工作不主动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工作被动、时间紧迫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国家或省相关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2015年10月20日印发实施的《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东府〔2015〕101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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