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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8-0709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10:0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东府〔2018〕104号 主 题 词:

QSF-2018-080015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做好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降低全年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市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八所城区范围,其他乡镇地区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八所城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指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燃区内的机关单位、企业单位、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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