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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9-00059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2月05日 16:32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通知
文  号: 东府〔2019〕12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方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9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对外开展活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市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依次类推。

五、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同时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含组成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决策部署。上级重要文件、决策部署在收到当天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最快速度(最多3天内)布置落实;要求制发实施意见、方案、配套措施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级组织的各类巡视、督查、审计、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时限提出整改清单,抓好整改,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涉及重大情况的,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

七、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各部门与各乡镇政府之间要主动沟通,相互协作。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配合单位有义务、有责任积极配合,如配合单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工作、项目推进缓慢,责任单位可上报市政府,配合单位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公开工作流程和标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一律对社会公开;不在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单位要制定内部运转流程和标准后发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建立覆盖全市政府系统的即时通讯工作群,作为非涉密事项的常规沟通协调平台。各副市长在分管范围内建立即时通讯工作群。

第二章 决策程序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市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基本程序制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拟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市政府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进行法律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法规问题或不适当的问题。

十二、加强政府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及乡镇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市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综合执法,完善统一、互联、共享的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必备程序。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被征询的单位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管是否被拟定为责任单位,都要明确表态,所提意见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反馈,在最后决议阶段,没有新的原则性意见,不再提出。

十四、各单位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讨论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开展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资金、项目,需事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申请经费、开展前期工作等。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实施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经费请示文件需附上市政府同意实施该项工作的文件或批示件。

十六、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程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并完善相关材料再报市政府研究。

十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明确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发现有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给予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按新的办法执行的明确回复。对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安排给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各项工作任务项目化、责任化。原则性、综合性、长期性任务要拆解成年度性、阶段性目标。需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只确定一个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服从。相关责任单位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主要领导缺位时要按规定授权一名人员代行其职。领导变动不能影响单位责任的履行,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二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行政规章草案;

(四)研究需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和讨论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请示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二十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三、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首问负责制和缺位递补制度,充分发挥好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能。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专项工作。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二十五、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讨论事项,承办单位在会前充分调研,并形成有理有据、有明确意见的材料,包括:前期工作进展,上级要求,外地经验做法,风险评估,专家意见,拟完成时限及资金、专业人员等资源匹配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会议文件起草说明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其他内容纳入附件。

二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充分讨论沟通,会上以表决事项为主。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解决问题,参会单位重点讲存在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想办法、提良策。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事项,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完成,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主要负责人指派熟悉业务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须充分授权,参会者应提前做足功课,会上代表单位明确表态,不能以回去请示或其他理由消极搪塞。对各单位讨论发言时间要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核稿,呈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牵头)单位或协调联络员草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核稿,呈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公文审批

三十、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分类、签收、拟办、呈批、转办、督办等;重大事项应逐级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十一、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资金、项目、方案等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事项,应在上报之前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涉及多部门意见的要将意见采纳情况形成表格作为附件上报市政府。被征求意见单位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有明确意见并及时答复。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应以市领导没有批示为由不答复意见给征求意见单位。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来文单位完善征求意见材料。

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或有分歧的,主办(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牵头)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十二、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文件起草单位对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生态环保等情况负主体责任,起草单位要重点把关;制发文件中涉及机构和编制问题,一律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涉及工资性收入待遇问题,一律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或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其他各种途径协调效果不好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配合单位要主动、积极配合,对责任事项作出明确表态意见,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照搬照抄。杜绝公文转办后,局长点头,股长摇头;局长同意,股长找理由;局长说行,股长说不行的现象。

三十三、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人员任免议案,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分管领导审核,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年度发文总量控制,创新发文形式,能以便函发送的,不得要求发红头文件;能用即时通讯工作群发送的,不得要求上党政办公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已报市政府同意的,发文时注明“经市政府同意”。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不得制发配套文件;有要求的,也不得照抄照转,一般制定条目式、简短型落实文件。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注意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精简公文;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五章 公务活动安排

三十六、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乡镇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三十八、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新闻办(市委宣传部)负责。

第六章 督查落实

三十九、建立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市政府督查室的督查事项为:市政府正式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改革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和重要会议、重大调研决策事项等。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督查力量,对本系统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定期提出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计划(含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参加督查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督查。各部门开展的其他督查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类督查项目尽量归并,通过合并督查、联合督查、委托督查等方式,做到一定时间内,同一事项只有一支力量督查,督查结果多个部门共享。  

四十一、重点工作开展现场督查,一般工作以书面督查、网上督查为主,充分发挥市政府“网上督查室”作用。要给被督查单位留足工作开展时间,防止出现上午开会,下午报落实情况。

第七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对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安排的重要工作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汇报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开会、外出等需落实请假制度。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之前印发的规则、规定、通知、意见、办法等文件与本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一致的,以本规则和决策程序为准。

四十四、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和决策程序。

四十五、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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