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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9-00070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10:22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  号: 东府〔2018〕32号 主 题 词:

QSH-2018-080006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2018年2月9日市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8〕7号)第十条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经核准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意见执行。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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