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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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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9-080001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和秸秆露天焚烧的函》(琼农函﹝2018﹞129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东方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农作物秸杆、垃圾、荒草、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把秸杆禁烧纳入《村规民约》,禁止露天焚烧以及向江河沟渠中抛丢农作物秸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杆污染环境行为,共同保护大气环境,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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