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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9-00144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16:51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东府〔2019〕 43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和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印发)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通过打破部门藩篱,紧紧围绕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四统一”要求,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质量,全面提高审批效能,着力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展现崭新的东方形象。

(二)改革内容。此次改革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也除外。 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并对接不动产登记。事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使用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缩短审批时效,2019年6月底前我市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改由部门自行委托实施或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1)取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报建方案绿地率审查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事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加强事后监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检,同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中对市政配套设施及绿地率进行指标复核。

(3)取消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取消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设备安装作为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前置条件,改为建设施工单位承诺在开工前完成,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落实。

(4)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事项。

(5)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施工告知承诺许可。

(6)取消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事项。

(7)在符合“多规合一”的前提下,取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2.合并审批、公示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

(2)将应用太阳能补偿面积公示与规划批前公示合并办理。

3.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设计方案审查仅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1)取消消防、人防设计审批,调整为由建设规划许可发证部门征求市住建局意见。

(2)将非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审批事项(不涉及规划指标、总体功能、总体建筑布局等强硬性内容以及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由审批改为备案并作为验收时依据。

4.调整审批时序。对于互为前置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

(1)在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主动告知办理流程,提供项目红线内地下管线信息、市政设施接入方案、设计方案。

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3)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评估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二)分类管理项目

5.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和园区极简审批类共三类,其中政府投资类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类分为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及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

(三)优化审批流程

6.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以及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同时做好省级部门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由具体负责部门纳入相应的审批阶段。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每个审批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依据工程项目分类分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同时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分类、优化流程。

7.整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并联阶段同步推进。制定市政公用管理制度,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加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技术力量,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办理业务的到现场次数。

(四)规范审批事项

8.按照审批改革的统一要求,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审批事项改革意见清单、社会投资项目管理专项权责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及时在政府网站、权责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布或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确保涉及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事项实时更新,提高企业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五)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9.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联合审图原则上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不包括修改时间和复审时间)。

10.实行联合测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联合测绘”管理办法,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联合测绘”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监管。

11.实行联合验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将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明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事项、验收流程及验收时限等。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六)推行区域评估

12.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13.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实行区域评估的,无需单独编制相应的评估评审报告,直接共享区域评估结果。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

14.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及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1)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2)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

(3)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做出的告知承诺事项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构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

15.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园区推行极简审批。

(1)强化园区的“多规合一”和园区评估评审。以园区规划代替项目规划、以区域评估代替项目评估、以园区评审代替项目评审。

(2)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不再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推行备案制,将适用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4)完善项目入园准入清单、审批事项清单和退出机制。

(5)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

(6)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九)精简不动产登记。建立我市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流程,精简审核材料,实行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动,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现简易事项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制度。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使用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

1.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所有事项和业务流程在全省统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批,对审批环节进行节点控制及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等功能。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从“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等层面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评估监测入手,建立一套高效快捷、客观实用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系。

1.全面梳理我市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数据的更新标准以及规划冲突检测的机制,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

2.完善规划实施业务协同,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明确投资规模、预选址、用地指标等条件。

3.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我市现有的“一窗受理”基础上,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机制。

1.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立足“一窗”运行模式,强化建设口“一窗”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功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受理顺畅、协调监管到位,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2.按照“服务便捷、衔接顺畅”的原则,整合建设口“一窗”和市政公用单位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提供咨询、指导。

3.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把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度化。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整合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并组织实施。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1.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制定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2.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等。

2.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

2.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明确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2.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

3.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部门实施改革工作,并根据工作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加强沟通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部门的改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

1.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

2.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体现。

3.鼓励创新,做出改革亮点。

4.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明确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改革工作的举措和成效。

2.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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