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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0-00187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11:1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函〔2020〕232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方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宽保障渠道,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根据《海南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退役军人发〔2019〕15号)、《海南省深入开展“万名老兵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琼退役军人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激发退役军人创业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可靠、品行优良、意志坚定、作风顽强的特点与优势,在加快推进自贸港建设中勇当先锋,做好表率,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扶持对象

(一)贴息的对象:1、扶持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个人;2、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创业补贴的对象: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役军人个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对象:1、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创办或成立的,且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非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或成立的,且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内容

(一)创业贷款贴息。对扶持对象进行贷款利率贴息扶持。

1. 贴息贷款额度、贴息率、期限及方式。

(1)贴息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每名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每个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金额未超出享受贴息的贷款最高额度按实际金额贴息,贷款金额超出享受贴息的贷款最高额度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2)贷款贴息率:个人贷款贴息率最高不超过8%;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贷款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3)贷款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未超出2年按实际年限贴息,贷款期限超出2年按2年进行贴息,对逾期的贷款,不予以贴息。

(4)贷款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予以贴息。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四是贷款结清日、贷款发放日、贷款金额都相同的,对贷款利息高的贷款予以贴息;五是贷款结清日、贷款发放日、贷款金额、贷款利息都相同的,可择一进行贴息。

2.创业贷款贴息办理条件、材料及程序。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条件和需提交材料。

条件:

①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需提交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创业材料,包括创业项目计划书、土地租用合同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③贷款材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明细、贷款结清凭证等;

(2)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贷款贴息条件和需提交材料。

条件:

①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②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本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且担任小微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③小微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需提交材料:

①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③贷款材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明细、贷款结清凭证等;

(3)办理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和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小微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创业地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审批表》(附表1),提供申请材料。

②初审。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小微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 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华侨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③复审。乡镇(华侨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④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⑤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签署审批意见,交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贷款用途。创业贷款按规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性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建房、购置生活用品等非发展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累计贴息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为退役军人个人,即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对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所创小微企业或成立合作社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8000元一次性补贴。

1.申请条件。

(1)创办小微企业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为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所创小微企业或成立合作社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需提交材料。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3.办理程序。填报《退役军人首次创业补贴申请表》(表2),按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对象为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为:

1.对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

2.对非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3.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或非退役军人(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的小微企业或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4.需提交材料。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办理程序。

(1)申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驻地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请表》(附表3),提供申请材料。

(2)初审。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小微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华侨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3)复审。乡镇(华侨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4)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交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四)选树创业典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乡镇(华侨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

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四、经费保障

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等相关经费通过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得到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各经办金融机构每月对于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并结清的贷款,及时汇总清单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送。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和个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

1.规范办理流程。市、乡镇(华侨经济区)和村(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2.加强信息化运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3.强化跟踪服务。全面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

4.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加强监督指导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华侨经济区)和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的监督指导,履行业务指导责任,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政府其它就业创业类扶持政策退役军人不能重复享受。本方案具体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退役军人首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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