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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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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
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实施,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内容、实施绩效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起草部门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单位。
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责任单位应当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争议较大的;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多的;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位法已修改、废止或者急需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各项管理、处罚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有无冲突;
(四)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且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目的;
(五)技术性,即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八条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核心条款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对全部或部分事项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要求、权利义务应当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受委托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熟悉行政管理事务、具备立法评估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有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和标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五)审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估责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由评估责任单位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时间等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二)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内容、实施效果等的评价;
(三)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议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85号)的规定重新登记发文,并向省司法厅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市政府审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85号)进行制定及备案;
经市政府审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下文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东方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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