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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1-0009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3日 16:1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1-18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1〕193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储2021-18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位于滨海南路延长线东侧(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八所镇高排村委会(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199.89 亩集体土地后,作为东储2021-18号政府储备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东储2021-18号政府储备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滨海南路延长线东侧。东至高排村集体土地,南至高排村集体土地,西至滨海南路延长线,北至高排村集体土地。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o〕):

A(X:2103293.669,Y:462495.044);B(X:2103282.995,Y:462571.547);

C(X:2103317.803,Y:462557.065);D(X:2103386.704,Y:462765.626);

E(X:2102974.715,Y:462898.987);F(X:2102879.608,Y:462595.859);

G(X:2102911.829,Y:462583.952);H(X:2102987.264,Y:462551.513);

I(X:2103007.299,Y:462557.087);J(X:2103265.312,Y:462484.578)。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征地单位为八所镇高排村委会,面积共计199.89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规定执行补偿;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办法。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九、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八所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征收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东储2021-18号政府储备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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