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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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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提升高质量发展强市水平,打造海南西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
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对纳入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第11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科技创新创业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贴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载体,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各级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且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获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按省级财政给予投入经费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1:1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
对重点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园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认定后,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对服务机构帮助企业成功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引进重大科技成果的,按照合同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引进方企业及服务机构奖励,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单一主体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扶持
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纳统扶持,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及研发机构、实验室给予科技研发创新扶持。
(一)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市设立科研机构,整建制设立且经省科技厅认定,在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上按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二)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一套表网报平台)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年度投入经费增量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经费增量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
(三)支持鼓励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统计局)
六、固投激励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或研发投入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扶持
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市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扶持
设立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内企业经工信系统备案且纳统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事后补助。
(一)鼓励企业在制造业实施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按项目转型升级改造建设的总投资1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最高不超高200万。
(二)支持企业在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工业强基项目实现升级改造,对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且设备、工器具购买金额达200万元的项目,完工评价通过后按其设备、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集团)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扶持企业在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新型载体建设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
九、金融服务扶持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扶持主导产业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为企业融资增信。(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工作室)
上述扶持奖励金额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申请,工科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次年部门预算执行。本措施所指企业、研发、服务机构为: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自享受本措施年度起,须承诺在本市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本市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本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施,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与现有东方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本措施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措施内容亦做调整。
本措施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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