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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乡镇“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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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乡镇“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通知》(东府办〔2021〕29号)有关要求,现就各乡镇启用、管理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在《东方市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范围内开展政务服务,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书,颁发各种证、照、件等书面凭证时要根据赋权形式使用相应的印章。
(一)赋权乡镇政务服务事项属于授权形式的,使用乡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1.“东方市八所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2.“东方市新龙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3.“东方市感城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4.“东方市板桥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5.“东方市三家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6.“东方市四更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7.“东方市大田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8.“东方市东河镇行政审批专用章”。
9.“东方市天安乡行政审批专用章”。
10.“东方市江边乡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赋权乡镇政务服务事项属于委托形式的,使用职能部门的委托专用章:
1.“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1”“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1”“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1”由八所镇管理使用。
2.“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2”“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2”“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2”由感城镇管理使用。
3.“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3”“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3”由板桥镇管理使用。
4.“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4”“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4”“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4”由三家镇管理使用。
5.“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5”“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5”“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5”由四更镇管理使用。
6.“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6”“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6”“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6”由新龙镇管理使用。
7.“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7”“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7”“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7”由大田镇管理使用。
8.“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8”“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8”“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8”由东河镇管理使用。
9.“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9”“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9”“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09”由天安乡管理使用。
10.“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由江边乡管理使用。往后如有其他职能部门赋权乡镇涉及委托事项的,按照以上格式刻制委托专用章给各乡镇使用。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是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及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单和结果物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各乡镇在办理业务时,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得使用各镇(乡)其它行政印章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审批使用监管部门行政印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乡镇审批办主任负责保管并指导各审批人员规范使用。各乡镇根据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从该通知印发日期起第二天启用。乡镇属各办站所(中心)原业务专用章同步停止使用,由乡镇统一自行封存。
附件:1.各部门委托各乡镇审批专用章印模
2.各部门授权各乡镇审批专用章印模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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