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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0863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17:57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函〔2022〕128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自建房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自建房开展网格化、起底式、专业化摸排整治,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具体负责、网格力量支持、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方式,实事求是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立即开展自建房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1.行动目标

各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排查辖区范围内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的风险隐患。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老旧房屋(2000年以前建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排除险情。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2.行动路线

第一阶段:精准排查,同步推进评估鉴定(2022年 7 月 15日前完成)。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含城镇区域、行政村、村改居、农场居和连队)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及改扩建等情况,填写《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信息排查表》(附件2),建立自建房排查档案。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是否存在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并同步启动评估鉴定,填写《海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老旧房屋(2000年以前建成)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建筑结构是否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特别是墙体、梁柱、楼板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明显裂痕等情况。要逐幢排查、逐幢确认安全条件,排查房屋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要受力构件或承重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违法加层、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等。各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存在隐患的要切实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填写《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信息排查表》(附件2)及《海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二阶段:排除险情,实施有效管控(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

要坚持“边排查、边报送、边鉴定、边预防、边整改”的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在排查过程中,对初步判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建筑,要及时将自建房屋建筑排查的信息(填写附件2和附件3)报送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二次判断,二次判断仍确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房屋结构复杂难以判断的,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要同步开展险情排除及管控。在鉴定期内或者整改到位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对初判确有结构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并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二是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三是对已鉴定安全等级为C、D级的房屋,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拿出安全管控方案,切实消除危险。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限期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清理违规租赁关系等措施处理。五是在风险未消除前,在房屋显眼的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重大隐患的必须做好硬性围蔽,一律设置警戒隔离措施。

第三阶段:开展督查核查,确保排查管控到位(2022年8月16日-8月31日)。

自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要“快”,严禁拖延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特别措施,严格落实危房整治处理的所有要求,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督察室、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供水部门等配合,组织对上述排查、管控工作进行“回头看”,加强督查核查。一是对在排查整治阶段发现违反土地、规划管理及宅基地管理的,涉嫌违法改扩建、加建、乱搭建的,特别是私自拆改主体结构(包括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装修中拆改承重墙、柱梁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分隔群租、改变建筑用途等)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对房屋鉴定为C级的,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暂停使用或立即停止一切营业活动,清退并转移所有人员,同时做好警戒工作,立即按安全鉴定报告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直至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房屋鉴定为D级的,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一切营业活动,坚决清退并转移所有人员,同时做好警戒工作,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彻底排除安全隐患。对于以上确有安全隐患的危房危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拒不履行有关要求的,拒不停业、清退或转移的,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断气处理。

3.行动方式。

(1)压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时,要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开展工作,组织各村(居)委会、网格员力量开展自建房的初步判定,对疑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等要亲到现场了解情况,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排查过程中,要建立排查和分类管控台账,实行危险性分类、分级管控和销号管理。

(2)分类管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要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采取加固、限制用途等方法妥善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统筹推进。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各类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用于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旅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旅游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用途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二)全面排查摸底,及时排除风险隐患(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1.排查范围。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实施“百日行动”的同时,同步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情况。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性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对违规改扩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困难等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

3.排查方式。各乡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初步判定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在核查中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托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排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台账。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填写《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信息排查表》(附件2)、《海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彻底根治隐患(2022年6月—2024年12月)

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摸底排查、排除险情和边排查边整治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辖区内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排查台账进行分析,科学开展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行销号管理。要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各乡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力,在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存量、严控增量的基础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实施整治,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性整治。对已鉴定为C、D级的农村危房,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配合,在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基础上,分类、逐栋逐户编制整治方案,启动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全力推进隐患整治,实行销号管理。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将城乡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监管,统筹加强自建房集中区域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志愿消防队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要求产权人或使用人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发挥执法中队、村(社区)“两委”、网格化和物业服务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于2000年以前的自建房,乡镇政府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就建设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住建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乡镇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自来水公司、东方供电局、各燃气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1)。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扛起本行业自建房,特别是本行业建设、管理的自建房的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治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督促指导,组织动员所属企业、单位积极配合自建房属地乡镇政府,开展自查、整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统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相关技术人员,协调全市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机构等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安全生产全程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车间、仓库等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开展我市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情管控引导。

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全市网格员配合各乡镇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和政策法规宣讲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含粮食系统)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嫌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出具规划意见,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对非法自建房整治工作;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农村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负责配合其他部门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民宿、KTV、酒店、文化旅游场所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种养殖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工业、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牵头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我市农贸市场、餐饮企业等行业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医院、医疗机构场所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负责协助处置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人口数据起底式大清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托老、救助机构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开展港务、铁路、车站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含水库)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按照职责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配合市商务局开展我市餐饮企业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大对我市主城区在建工地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对发现未取得报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构筑物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部门移交的违反规划许可、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建设问题的自建房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开展职责和管理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开展生产经营性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配合对对违法建设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业撤离的自建房屋建筑停止供水。

东方供电局负责配合对违法建设项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业撤离的自建房屋建筑停止供电。

各燃气公司负责配合对违法建设项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业撤离的自建房屋建筑停止供气。

其他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管理范围内(含下属单位)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加强支撑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乡村振兴工作队及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要对配合度高的企业通报表扬,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基层排查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排查效率和质量。各乡镇政府对已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分类实施管控的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妥善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稳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不严不实、搞“一刀切”等情形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有关负责同志;严肃问责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同时,将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政府的督查督办范围。

(五)探索安全制度。逐步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一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的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探索研究房屋养老金制度,更好地解决房屋维修资金来源等问题。探索研究房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排查过程种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排查时发放《自建房排查整治手册》,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大众参与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开展灾害排查。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若发现自建房周边有疑似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组织技术专家赴现场进行核查,对经专家核查初步认定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不属于地质灾害的要立即将查明情况移交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八)按时反馈成果。全市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及每月通报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时要认真填写附件2和附件3,并安排专人负责排查整治的资料及台账整理报送工作,按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联系人:刘克平,电话:18089784110)。


附件:

1.市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信息排查表

3.海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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