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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3-00163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16:2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截至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85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我市截至2021年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73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3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9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8件,拟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东府规〔2021〕1号)等36件文件予以继续有效(详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东府规〔2021〕2号)等2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详见附件2)。

三、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规〔2021〕2号)等9件文件予以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详见附件3)。

四、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东府规〔2021〕2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请市农业农村局等起草部门抓紧组织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详见附件4)。

五、本次清理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61号)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请市农业农村局等起草部门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25号)要求抓紧组织评估工作,报市政府审定(详见附件5)。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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