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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079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10:2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122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为做好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启动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现将预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东至西湖西侧环湖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滨海景观路,北至二环北路,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农用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征收工作,四至以选址红线图为准。

预征收土地面积:66.42亩。

预征收土地、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登记为准。

二、预征收(收回)后的土地用途:基础配套设施用地。

三、土地征收(收回)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土地征收(收回)实施单位为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项目土地征收(收回)实施单位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预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十个工作日。

附件: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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