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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09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11:35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149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

(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土地征收(收回)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大占坡村委会、八所村委会(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66.42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用地位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东至西湖西侧环湖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滨海景观路,北至二环北路。该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º〕,具体界址点坐标: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宗地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该项目用地面积共计66.42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七、该宗地所涉及被征收户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八、任何人不准干扰阻挠该项目的征收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被征收使用权人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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