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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09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11:39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151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

(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地位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用地总面积:66.42亩,拟征收农用地:66.42亩,涉及大占坡村委会、八所村委会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征收大占坡村委会、八所村委会(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66.42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作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八所镇片区为82,57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5,9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6,67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AC)区范围内的被征收户。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涉及征收到集体农用土地的被征地户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东方市房屋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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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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