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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2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17:19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清退的通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401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清退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修编)和《东方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现将我市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塘(场)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市处于禁养区的水产养殖塘(场)、工厂化养殖场。八所镇禁养区主要集中于高坡岭水库东南角、西南角及库区周边,大田镇禁养区零散分布,具体位置以《东方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矢量数据为准。

二、本通告发布后,属清退范围内的所有养殖户主或养殖者,于 2024年 10月 30日前主动到所在镇政府办理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发放等相关退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要求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正在从事养殖生产的,要配合当地镇政府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不能影响退出期限。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后果。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禁养区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四、在清退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开展关停清退工作。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清退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养殖塘列入补偿范围;发布后建设的,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或限期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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