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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58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10:0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函〔2024〕131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

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2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掌握2020年人口普查以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全市人口发展状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

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市抽中调查小区的全部人口。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调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东方市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全流程加强对调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及组成人员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机制职责及组成人员

为加强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海南省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成立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负责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吉大鹏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韩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邝其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邹聪敏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员:赵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奕妃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符海珍 市财政局副局长

      符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史方静 市教育局副局长

      符先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关义周 市民族事务局副局长

      任良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谭绍珠 市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谭绍珠兼任。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加强与乡镇(华侨经济区)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承担协调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方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所在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函告协调机制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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