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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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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本森林禁火令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东方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资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119、25508119。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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