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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75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17:40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文  号: 东府函〔2024〕536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本森林禁火令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东方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资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119、25508119。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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