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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东方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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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房地产中介机构
登记备案的公告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保障公众利益,现将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请广大购房群众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防止上当受骗。
附件:
1.《东方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名单》
2.《东方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东方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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