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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80700955/2025-00017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11:52
名  称: 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2025年规划方案审查工作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2025年规划方案审查工作

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对2025年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进行公开选聘1家第三方机构,欢迎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名

一、建设项目审查阶段工作范围

(一)规划许可阶段:核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各项指标与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出具项目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出具项目审查合格书。

(二)规划核实阶段:现场勘察,出具项目建设规划验收意见。

二、工作方式

通过选聘方式选取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联合勘察现场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委派2名专业人员驻点办公。

三、选聘标准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以上;

(三)自选聘公告发出之日起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且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近3年无相关不良记录;

(四)审查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建筑师专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建筑专业)应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控制价范围标准

根据我局近三年产生规划设计审查服务费平均值,约为80万元,按全年包干不高于80万元进行收取,选聘控制价及下浮率范围为0-30%

五、报名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审查工作负责人专业及职称、审查工作团队人员等材料;

报价函(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数及对应下浮率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元);

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证明及机构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声明函等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规范装订成册并单独密封。

、选聘程序

(一)发布选聘公告

选聘公告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发布期限(即网上报名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机构确定

在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报名要求的机构,采用“总价最优”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报名不足3家时,不影响本次公开选聘工作,条件符合按报价低者确定审查单位,报价相同则按公司及审查人员资质确定,按“资质最优”确定;报名只有1家时,若各项资料符合条件且报价有效,则由选聘人自行决定)。评选结果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涉及督查整改、申请上级资金等有时限要求和敏感要求的重要项目,由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项目审查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限

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接收项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自审查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予以修改完善并形成反馈说明报送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收到修改完善文件及反馈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或项目合格书。

技术复杂、重特大项目的审查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如因客观需要予以延长期限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应来函说明原因并提出正式申请和注明完成期限。

(二)质量要求

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三)责任追究

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完成常规的审查工作,未在期限内完成审查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后,经复核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设计条件通知书等相关要求的情况,我局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列为不良诚信单位,不再承担我局组织的审查工作。

、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251月20日至20251月24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报名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材料报至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审批室,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1月24日下午1800。未报名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公开选聘活动。

九、选聘人及联系方式

选聘人: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联系人:符恒珲13876197737

相关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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