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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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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三集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政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备案。
第三条 审批事项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制。
第四条 程序、条件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单位只需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审批事项,如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单位应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当场办结的,审批单位应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五条 程序、条件相对复杂,需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审批单位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三)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审批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四)审批单位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其行政审批办公室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如办理事项需要现场勘察或进行技术论证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调配本单位相关业务和技术人员;如办理事项确需单位行政领导签批的,主管领导应到政务中心现场签批。
(五)凡不能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审批单位需作出书面说明,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政务中心和服务对象。
第六条 下列情况由有关审批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统一规程,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审批单位办理的;
(二)服务对象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审批单位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第七条 联合审批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单位承担的职责,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由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办单位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规划、用地审批阶段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项目开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及变更为市商务局。
(四)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联合审批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单位为主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有争议的,由政务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后提请市政府协调确定。
第八条 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正式受理该事项,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二)主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给联合审批的相关单位。
(三)主办单位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书》,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办单位审批办结;
2、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由主办单位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合审批事项联席会议通知书》,通知应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3、联审会议由主办单位主持,相关单位窗口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或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4.对关系市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召开。
(四)多个单位需要审查相同资料的,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勘验,并一次性完成。
(五)经会签和联席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主办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明确告知办理结果。
第九条 需上报省有关单位审批的初审事项,受理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书代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查询,或到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作出说明,或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书,由政务中心统一制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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