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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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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的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政务中心的各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中心内使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补正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和联合审批的通知用章;
(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而不需要依法颁发相关证照的用章。
第五条发往省上呈报的审批批文须行政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的, 凭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再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六条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权由进驻政务中心的各单位授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行使。
各单位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名称为“东方市XXX局(办、委、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政务中心和监察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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