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700+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FG-XK-0001 | 公路客运(辖区内)票价审批 | 公路客运(辖区内)票价审批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价格管理岗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700+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1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含)以下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审批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含)以下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审批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价格管理岗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2 | 公办幼儿园(市县评级和未评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 公办幼儿园(市县评级和未评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3 | 水利工程供水(辖区内)价格审批 | 水利工程供水(辖区内)价格审批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价格管理岗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4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价格管理岗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5 | 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备注第8项: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6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 2、《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23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其收费标准授权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第11 项: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7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 )第5项第2小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8 | 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价格管理岗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09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3、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第四条第一款: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8〕77号) 第6项第2小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0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审批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审批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8〕77号)第3条:定价内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1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第4项:交通运输中公共交通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收费管理和价格监测岗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2 | 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 | 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3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20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8〕77号) 第11条:定价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价格监测岗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3 | 殡葬服务收费审批 |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十七条: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管理规则、业务规程由省民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 | 收费管理岗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4 | 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 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6〕200号) 一、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二、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精神,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 发电设施。 | 能源管理岗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5 |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 )第8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价格监测岗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FG-QT-0016 | 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 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重要专业服务中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能源管理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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