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东方市地震局责任清单
(共44项,其中具体工作职责事项30项,职责边界4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项,公共服务事项6 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职责事项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承担防震减灾的行政执法工作。 | 1 | 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拟定我市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 | |||
2 | 负责地震监测管理、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 。 | |||||
2 | 负责编制与实施本地区的防震减灾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3 | 负责防震减灾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十四条 | ||
4 | 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辖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 | |||||
3 | 负责制定与实施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依法划定地震观测范围内,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对建设工程在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 5 | 承担全市地震台(站)网规划和建设 。 | |||
6 | 对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进行保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三条 | ||||
7 | 负责对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开展审核和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四条 | ||||
4 | 负责本地区地震监测管理工作。提出本地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议;组织做好震情跟踪、动物宏观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及时收集、保存和管理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 | 8 | 做好全市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编制本地区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组织召开全市震情会商会,将会商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 | |||
9 | 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观测体系。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观测、收集和调查核实跟踪,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 ||||
10 | 做好全市地震监测网络系统(测震、前兆、强震台网)、信息网络节点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收集、保存、管理相关数据资料 。 | |||||
5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和监督检查。 | 11 | 负责对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五条 | ||
12 | 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监督落实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五条 | ||||
13 | 对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五条 | ||||
14 | 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监管,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备案工作,对重大工程场地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第入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 ||||
15 | 负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 |||||
6 | 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修编和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工作。负责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应急疏散演练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 16 | 承担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
17 | 指导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 | |||||
18 | 协助市政府修编和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 。 | |||||
19 | 指导相关部门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 | |||||
20 | 承担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应急装备的管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 ||||
7 |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督查涉及地震震情的宣传报道文稿及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21 |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宣传工作,督促检查涉及地震震情的宣传内容 。 | |||
22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
8 | 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开展市县地震信息合作及交流;参与区域地震协作联防工作;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工作。 | 23 | 组织协调对地震监测、预警、防震减灾等科技应用。 | |||
24 | 组织开展与各市县地震信息合作及交流。 | |||||
25 | 参与地震应急协作区应急联动工作 ,指导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 |||||
9 | 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震害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26 | 负责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开展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 |||
27 | 开展城区地震小区划图工作 。 | |||||
28 |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典型地震遗址与遗迹进行保护 。 | |||||
10 | 负责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29 | 负责承担地震业务管理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11 | 承办省地震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30 | 承办省地震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设项目报批和内容 | 市发改委 | 工程项目可研立项报告内容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审批。 | ||
2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市住建局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许可 | |||||
3 | 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饭堂等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 | 市教育局 | 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中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2、《关于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79号文件、3《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 | |
4 | 住医部、门诊等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 | 市卫生局 | 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中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2、实施的行政审批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撤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1、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自检、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以及根据投诉、举报等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实地堪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不予审批;
2、依法责令整改;
3、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条件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或自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实地堪察,谈话询问,情况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2、依法不予审批批准;
3、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行政执法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本级地震行政执法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执法机关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2、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被检查方按要求提供自查自检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实地检查:对被检查方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汇报、询问,材料查阅,情况汇总,反馈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不予办理。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本级地震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拒不履行的,市本级地震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办件进行审查处理。
(四)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有被违法占用、拆除、损坏等情形;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地进行核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周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及其他情形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排查可能出现的干扰源。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实地核查,情况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就项目选址提出避免项目建设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理意见;
2、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依法要求增建抗干扰措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教育宣传 | 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东方市地震局办公室 | 25534438 |
2 | 农居工程 | 指导农村居民建筑房子 | 东方市地震局办公室 | 25534438 |
3 | 行政审批 | 工程项目报建的前期服务事项 | 东方市地震局办公室 | 25534438 |
4 | 应急演练 | 开展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演练。学校师生、志愿者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 东方市地震局办公室 | 25534438 |
5 | 监测预报 | 维护地震监测设施不被破坏,指导动物宏观观点做好日常观测 | 东方市地震台 | 25534438 |
6 | 灾害预防 | 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是否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防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东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所 | 25534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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