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地税局责任清单
(共64项,其中具体工作职责事项55项,职责边界1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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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本系统普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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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制定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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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执行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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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地方各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工作。 |
5 |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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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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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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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征管状况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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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指导地方税收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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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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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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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发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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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征收工作,牵头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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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办理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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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申请人对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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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检查指导全市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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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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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参与研究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
18 |
组织、协调、管理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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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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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税收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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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地方税种政策跟踪问效和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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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编制全市地方税收征管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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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
23 |
编制全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综合性方案并指导全市征管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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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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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实施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以及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综合性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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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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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指导、监督地方税收办理减免等具体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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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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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系统税收执法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
29 |
组织实施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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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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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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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组织实施全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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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开展税收宣传税务咨询工作。 |
33 |
制定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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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组织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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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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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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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受理纳税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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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展面向社会和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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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组织实施纳税人交换和传递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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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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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编制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收入预期,督促检查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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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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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负责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43 |
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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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负责税收收入数据的管理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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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本系统财政经费的预算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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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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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制定全市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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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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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组织实施金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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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拟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组织实施金税工程。 |
50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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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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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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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53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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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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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上级部门(省地税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55 |
承办上级部门(省地税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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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市财政局 |
牵头单位,联合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2〕971号)第三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县(含洋浦,以下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
某法人准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财政厅、国税、地税联合审核确认其免税资格 |
市国税局 |
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国税管理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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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地税管理纳税人)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 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区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四是资料中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五是地税机关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二是纳税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否按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审查。三是减免税、费、基金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四是纳税人是否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五是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情况。六是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对按照规定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查。区局根据辖区内主要业务类型、基层税务分局人力资源情况等因素,可以对需要下户核实的事项、额度进行细化、明确。
(二)抽查。市局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复核程序。各分局原审批岗对当场办理的税收优惠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各项文件规定执行。有终审权限的岗位完成终审工作后,结束审核监管程序。基层税务分局要合理设置受理和复核专职人员,形成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受理到复核的规范流程;对复核流程中各项职责(复核要求、复核方式、复核标准、纠错责任等)进行明晰;对复核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据不同的事项进行设置。
(二)抽查程序。抽查由分局自行组织。市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六、监督处理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海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项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有审批权限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核准税务事项的法定条件
1.根据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
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截止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
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
(3)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4)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是否完整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1)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
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
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
(2)因发生严重亏损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连续三个年度(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为最后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或结论资料(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的,仅提供当年度报表或资料);
(3)国有企业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有关关闭、重组改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书面证明(包括停产原因、停产起始时间、土地、房产目前的使用状态等内容)。
(4)因其他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性文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实现是否符合要求
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的,应当在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四)税务机关办理是否及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行政执法督察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自查。分局负责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
(二)抽查。市局督察内审部门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的核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程序。分局负责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自行组织力量,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二)抽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对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的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事项审批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项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 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有审批权限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核准税务事项的法定条件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是否完整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是否及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行政执法督察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自查。分局负责办理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核准的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
(二)抽查。市局督察内审部门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核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程序。分局负责办理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核准的部门自行组织力量,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二)抽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对办理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核准核准的部门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的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事项审批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有审批权限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核准税务事项的法定条件
1.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纳税困难;
2.省人民政府明文给予减免优惠的经营困难企业。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是否完整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办理是否及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行政执法督察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自查。分局负责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
(二)抽查。市局督察内审部门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的核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程序。分局负责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自行组织力量,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二)抽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对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核准的部门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提供资料是否完整、受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办理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等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的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减免事项审批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项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了全面、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税务执法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合理行使税务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和执法风险的产生,提高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税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包括市、县、区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是否符合基准规范。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2013年7第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至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信息系统监控、组织自查、交叉检查、抽查等方式,或者以上几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信息系统监控。在省局公布的基准范围内,将处罚细化基准纳入大集中信息化系统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由税务人员采集,罚款金额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减少处罚的随意性。
(二)自查。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
(三)交叉检查。同级税务机关对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交叉检查。
(四)抽查。上级税务机关对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级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程序。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自行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实施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检查。
(二)交叉检查程序。同级税务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按照执法督察流程,对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级单位进行进场调取资料,对该单位实施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交叉检查。
(三)抽查程序。上级税务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按照执法督察流程,对行使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级单位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该单位实施税务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超出基准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向市局书面报备的,严格责任追究,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
每年4月份,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宣传税收政策。同时,着力宣传我市地税系统便民办税的有关举措和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
办公室 |
0898-25593339
|
2 |
提供互动服务平台服务 |
通过东方市地税门户网站、东方市地税税企QQ群等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投诉举报受理指引、涉税信息查询等多元化服务的综合性纳税服务 |
纳税服务局 |
0898-38961016
|
3 |
搭建纳税人学堂 |
指导市地税局纳税人学堂开展纳税人培训,搭建税企沟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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