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监管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
2.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少数民族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民族事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3.组织实施本市少数民族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 | |
4.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民族事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
3 | 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建议,承办相应事务;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维护民族团结,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5.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 |
6.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维护民族团结,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
4 | 负责督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 7.督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 |
8.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 |||
9.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 |||
5 | 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等有关工作。 | 10.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
11.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 |||
12.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等有关工作。 | |||
6 | 负责组织全市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全省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13.负责组织全市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 |
14.组织参加全省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 |||
15.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
7 | 负责落实民族教育政策,参与省、市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 16.负责落实民族教育政策。 | |
17.参与省、市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 |||
8 |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检查指导民族乡镇民族工作和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联系协调全市民族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18.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 |
19.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检查指导民族乡镇民族工作和队伍建设。 | |||
20.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 |||
21.联系协调全市民族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
9 | 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 22. 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
23.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 |||
10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2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
25.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及时处理民族方面的重要问题。 | |||
26.承办本系统普法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对民族成份变更的管理 | 市民族事务局 | 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意见 | 1.国家民委 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变更民族成份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族〔2015〕114号); | 如:某群众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首先向市民族事务局提出申请,民族事务局初审通过后报省民宗委审批,省民宗委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反馈。审批同意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
市公安局 | 负责民族成份的变更登记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族事务局负责对中央及省财政预算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是否专款专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民族事务局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市财政局、市民族事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监管,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市民族事务局每年要对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民族事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及个人违反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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