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7:14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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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

4.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3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三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规范性文件。

6.研究提出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三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7.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5

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社会信用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8.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社会信用和乡村治理。

9.牵头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

10.指导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6

拟订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11.拟订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

12.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3.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14.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7

制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15.制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16.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

17.指导农村创新创业工作。

18.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

19.协调组织开展本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

20.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8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21.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22.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23.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9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4.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5.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

2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27.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本市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28.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29.指导本市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30.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

31.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32.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11

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33.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34.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12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35.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36.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13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本市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本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37.负责农业投资管理。

38.提出本市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

39.编制本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40.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

41.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14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42.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43.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44.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15

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本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45.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46.拟订本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7.组织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48.指导和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16

组织开展本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及有关国际、港澳台地区、国内市区的交流合作,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

49.组织开展本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50.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

51.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及有关国际、港澳台地区、国内市区的交流合作,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

17

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2.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8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乡镇农业农村工作。

53.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4.检查指导各乡镇农业农村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文昌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出。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

市场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所需田间地头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市农业农村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4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制订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负责集中划转事项的行业指导,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划转事项审批环节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结合行业部门工作实际,就审批环节中涉及行业部门相关领域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项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面检查:由市政府制定计划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或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查处。

)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政府及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市政府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公共服务

农业机械年检

对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以及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实地安全检验,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在设立的检验点或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按规定期限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第七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市农机服务中心

2

公共服务

农业机械年检

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检验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市农机服务中心

3

公共服务

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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