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第二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第三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四项 成品油市场监管
第五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第六项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第七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第八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2.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
3.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
2 | 组织实施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和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商务和口岸领域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海南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 | 4.组织实施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和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 | |
5.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商务和口岸领域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海南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 | |||
3 | 组织实施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 6.组织实施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 |
4 | 组织实施市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 7.组织实施市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 |
5 | 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促进工作。负责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 8.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 | |
9.负责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 |||
6 | 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 10.负责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 |
7 | 指导全市批发市场(含现货大宗产品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作。 | 11.负责指导全市批发市场(含现货大宗产品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作。 | |
8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 | 1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 | |
9 | 建立、健全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监督管理特殊流通行业。 | 13.负责建立、健全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监督管理特殊流通行业。 | |
10 | 负责推进市内流通产业供给侧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14.负责推进市内流通产业供给侧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
11 | 负责管理进出口贸易(含边境贸易),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工作,依法监督省内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 15.负责管理进出口贸易(含边境贸易)。 | |
16.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工作,依法监督省内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 |||
12 |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17.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
13 |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和相关对外援助工作。 | 18.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和相关对外援助工作。 | |
14 | 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 19.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 |
15 | 负责中央和省级各类商务业务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 20.负责中央和省级各类商务业务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 |
16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2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现代物流业发展管理 | 市发改委 | 参与制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关于12个重点产业发展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琼编〔2015〕21号。 | |
市商务局 | 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 ||||
2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市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市发改委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市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市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
市发改委 |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 ||||
市工科信局 |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 ||||
市财政局 | 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对招标投标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
市纪委监委 | 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投标工作。 | ||||
市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 ||||
市审计局 | 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市水务局 | 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 ||||
市财政局 | 负责国有产权(资产)招标投标工作。 |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 ||||
3 | 直销行业 | 市商务局 | 受理、审查企业审请材料,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 | 某企业准备开展直销业务,按相关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省商务主管部门,由省商务部门转交至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直销许可。工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检查,执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 ||||
市公安局 | 负责打击传销企业。 | ||||
4 | 反垄断执法 | 市商务局 | 根据商务部的授权,审查以下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2、《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与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年,****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4日、8月18日参加在**市**酒店举行的行业聚会,与同行业***、***企业商讨调整***产品价格等事宜,并于会后协同其他企业上调了***产品价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
市发改委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负责对以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
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市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王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
市公安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
市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 ||||
市税务局 |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
市发改委 | 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议名单,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进度计划,并开展督促、协调。 | ||||
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市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市各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在2012年我省组织开展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卫健委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
7 | 农产品流通管理 | 市商务局 | 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东方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办发〔2019〕32号。 |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所需田间地头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8 |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 |
市商务局 |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
9 |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 |
市商务局 |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或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二)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已按规定在省商务厅进行了备案;
(三)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五)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二)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三)省商务厅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三)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四)省商务厅实行不定时对二手车交易商开展工作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由市县商务部门或省商务厅组成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二)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由属地市县商务部门组成相关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介入一起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发现二手车交易商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收到市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三)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四)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二)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三)省商务厅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月进行2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二)通常情况下,属地市县商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三)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四)省商务厅实行不定时对回收企业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非商务监管范畴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属地市县商务部门或省商务厅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二)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由属地市县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一并介入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发现回收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收到市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管理对象
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听取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和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管理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法现象的,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委托。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管理程序
省商务厅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应按季度于每年4、7、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向海南省商务厅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海南省商务厅每季度对市县(园区)办件进行抽查及检查。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对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培训指导。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该行使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追偿。
第四项成品油市场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年审;
(二)通知企业自查;
(三)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三)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由省商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年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五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知企业自查;
(二)常规性检查;
(三)特定性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三)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项 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海南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年度检查:由省商务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境外投资企业全部参加。各市、县负责本辖区企业上报年检材料,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单位年检。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海南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五、监督管理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省级公司、各市、县商务部门,提出年检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省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六、监督管理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省商务厅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八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一)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二)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三)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县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管理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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