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34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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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企业公示信息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广告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商标印制企业监管制度

第五项 对直销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项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制度

第七项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第八项 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制度

第九项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制度

第十项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制度

第十一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制度

第十二项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制度

第十三项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制度

第十四项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制度

第十五项 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制度

第十六项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制度

第十七项对计量检定人员监管制度

第十八项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制度

第十九项 对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第二十项 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制度

第二十一项 对食品流通管理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项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项 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

第二十四项 对化妆品监管制度

第二十五项 对药品流通市场监管制度

第二十六项 对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项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项 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2.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

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3.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

5.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3

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8.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企业基础信息库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10.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

11.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12.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4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3.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4.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予以监管。

5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配合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申请、创建、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15.负责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指导全市实施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投诉,配合查处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16.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17.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配合开展打击传销综合考评、联合执法行动。

18.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配合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行为。

19.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广告监管工作的部署开展;实施广告监督检查工作。

20.组织管理对象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开展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

21.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申请、创建、保护工作。

22.配合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23.配合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4.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6

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25.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26.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

2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协助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28.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9.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30.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1.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2.承担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33.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34.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5.对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36.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37.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9

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38.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39.推动本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4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41.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文、办会等日常工作。

10

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42.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并组织实施。


43.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4.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5.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46.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47.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48.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1

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9.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50.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

51.适时监测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食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2

负责全市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52.对全市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全市范围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53.管理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

54.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

55.监督全市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零售商品是否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56.配合查处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13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57.负责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8.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

59.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

60.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61.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14

负责全市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62.依法对认证认可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3.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64.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5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的检查,以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

65.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66.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检查工作。

67.负责组织实施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8.负责全市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物滥用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检查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69.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对外交流与合作、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

70.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16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7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办发[2019]46号)

根据举报,某生产企业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同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

市公安机关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

2

直销经营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审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3

农药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农药产品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药登记,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项检查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检查,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

烟花爆竹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市场监督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等等。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

旅馆业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酒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1.《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酒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旅游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作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作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8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掌握分析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存在农药残留,市市场局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9

学校食堂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向市教育局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划,新办一所中学,学校建好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和组织制定标准。

市教育局

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对新建学校食堂,其内部设计、施工图纸应事先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定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制订与备案。

10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旅游餐饮服务单位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火灾情况,督促酒店对厨房、用餐场所、食品原料仓库等受影响场所进行重建,达到规范要求后,方能允许提供餐饮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11

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八所海关建立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在收到八所海关关于进口食品严重食品安全等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八所海关通报,由八所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办发[2019]46号)

八所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向八所海关通报,由八所海关采取相应措施。

八所海关

八所海关要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八所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八所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八所海关要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八所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八所海关在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关于缺陷产品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通报后,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1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及时向市健康委员会通报,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的不安全的食品,应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食品风险监测抽样和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工作方案,制定并实施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开展风险监测的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与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1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上报省局及省卫生部门,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现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到位等情况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移交市卫健委处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为提升海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及控制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构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原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站,并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站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14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审核是否同意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15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16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我局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行为;

(五)行政处罚行为;

(六)行政复议行为;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八)行政执法公示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

(四)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五)实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六)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七)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八)实行专项检查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接到《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写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行政执法的状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或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并将通报呈报上级机关备案;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对企业公示信息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项 对广告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设计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室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广告对象和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检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广告监测工作对媒体实施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定广告监管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按照办案程序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广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对商标印制企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所辖区域内,经营事项中涉及商标印制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开展商标印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商标印制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检查;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或依法自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项 对直销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许在本市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一)直销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情况;

(二)直销员招募、培训情况;

(三)直销区域、直销产品、计酬制度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直销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产品推介和直销员培训活动报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检查;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有违法违规需立案查处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将被立案查处的直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录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销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项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网络经营主体核查;

(二)对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三)对网络广告进行检查;

(四)统一确认、制作和发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五)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调查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四)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协助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营主体核查程序

1.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采取网络监测和实地调查的方式采集数据,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管室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搜索监测的网络经营主体和网站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录入建库。按照信息比对结果,可分别做出“核查通过”、“待核查”、“核查不通过”等三种结论。

2.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流程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经营新网站的,按照补充信息流程及时补充录入;发现新的网络经营主体,按照新主体录入流程及时核对录入;发现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网络经营行为、网络广告检查程序

1.对本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网站、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各类专业性网站的网络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2.根据本地网络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特色,设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关键词,制定检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进行定期搜索检查,对搜索结果进行逐条核查。

3.网络检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安装使用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证据留存。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限期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三)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工作程序

指导网络经营主体通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管人员依法审核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审核网站权属信息、核对联系人的相关信息,确认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是否畅通。

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和联系人信息无误,主体资格与网站权属信息一致的,予以审核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审核通过告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不予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与网站信息相符,网站权属信息与主体信息不一致或存在其他需要补充和整改的情形的,暂时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期90天内整改完毕,明确网站权属无异议后,重新申请。

(四)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总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约谈指导、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项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认定为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责令辖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并下架退市;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将抽检结果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项 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制度

为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监管职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和守信的自觉性。监督管理、配合查处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规范各类经济合同,配合查处合同欺诈、各类合同违法行为,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专项整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并明确工作完成时限。

(二)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现、配合查处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者,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在监管上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制定辖区检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项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制度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监督管理对象

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监督管理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五)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六)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

(七)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五、监督管理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和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项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违法嫌疑证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获证企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理需立案查处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一项 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二)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否存在规定要求。

(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设施或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严格制定并执行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五)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局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涉嫌违法的,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将设备监理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项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需立案调查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并调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局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项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管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视情适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企业涉嫌违法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十四项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企业涉嫌违法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五项 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的计量器具及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的计量器具、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进口的计量器具及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六项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市(县)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工作质量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建议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十七项 对计量检定人员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项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二)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净含量和假冒“C”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行为。

(三)获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其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协同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监督抽查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计量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五、监督抽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抽查。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

(三)抽查结果汇总。抽查工作完成后,将抽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报抽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般连续进行三年。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未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擅自使用“C”标志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对获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应当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九项 对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项 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

(四)指导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加强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管局不定期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也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二十一项 对食品流通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

(二)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制度。

(三)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监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局。

(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报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三)依法检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属地管理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项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4、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检查;

2、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公示脸谱。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线索移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餐饮服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项 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等。

2.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一致。

4.违法添加行为。产品是否加入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规定的使用限度内等。

(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资质。

2. 经营的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 经营场所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失实、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准备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二)现场检查时,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向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三)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二十四项 对化妆品监管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含使用,下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经营宣传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宣称功效。

7.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各项专项检查;

(二)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根据国家总局监督抽检计划和省局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准备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二)现场检查时,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向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三)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督促行政主体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项 对药品流通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特别是违法回收药品)。

2.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3.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4.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

5.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6.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7.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8.非专营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9.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

10.销售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

11.超范围经营药品。

12.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1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规定陈列药品。

14.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主要检查未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5.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6.GSP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使用或存在多套系统。

17.未定期监测及记录药品存放区温湿度。

18.未建立企业药品购进记录或购进记录不完整。

19.在核准地址以外存放药品。

2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销售使用假劣药品。

3.未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或者记录项目内容不完整。

4.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5.超诊疗范围购进、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

6.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有因检查;

2.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可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计划开展巡查,必要时可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巡查中,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开展检查,并当场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二)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反GSP规范的行为,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以及《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琼食药监药通〔2017〕11号),给予限期整改。

(三)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省局。

(四)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要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及时安排复查。复查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

(五)日常巡查可结合稽查执法进行联合检查,在检查期间,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项 对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2.对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取得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进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时发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将违法线索通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3.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转入稽查办案程序,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项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三)依照省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需立案调查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四)上一年度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是否规范使用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专项检查、抽查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同时开展收支情况检查。

收费单位应当提供材料;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以及当年财物报表、帐册、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与收费有关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对涉嫌乱收费行为的,应当固定证据,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立即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项 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市场监督管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主动反映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拒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或者提交假证据的;

6.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依托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省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自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治部门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确保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二)抽查程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依托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级单位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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