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4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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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管

第二项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管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2.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

3.组织协调推动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和各镇、各部门法治工作。

2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研究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司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5.研究起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及办公室相关文件、重要举措。

6.承办有关方面向委员会及办公室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

7.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司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承担统筹全市规范性文件规划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市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

8.负责对市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9.代理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10.对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11.根据市政府指派,参与重大项目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审查重大合同、协议。

12.对市属的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改制、上市,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合法性审查。

4

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以及各乡镇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工作。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

13.对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14.负责市司法局作为实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

15.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6.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17.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全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指导、监督、考核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19.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20.负责协调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行政决定。

21.承办全市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

22.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流程管理、案件归档和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综合协调工作。

23.负责承办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24.负责承办或协调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2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26.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7.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28.负责拟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29.监督、检查、考核全市“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

30.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31.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32.组织、指导法治宣传工作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等宣传工作。

7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33.负责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34.指导、管理、协调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35.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36.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7.指导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8

负责拟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38.负责拟定全市法律援助、公证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9.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

40.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和工作人员工作。

41.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42.负责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3.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44.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45.负责律师、公证等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证处、公证处主任的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9

负责本部门服装和车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46.负责本部门服装和车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0

规划、协调、指导本系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47.规划、协调、指导本系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11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

4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

12

职能转变。划入原市法制办公室职责。

49.划入原市法制办公室职责。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含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投诉、举报、申诉等;

)组织开展对公证处、公证员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开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按时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公证机构,立案调查。

)制定加强公证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开展公证处、公证员的评优评先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作监督检查方案。

)对方案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

)现场检查。按方案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将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项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以及内部规范管理等。

)律师执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的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及时受理群众、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申诉等。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评优评先工作。

)按时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作监督检查方案。

)对方案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

)现场检查。按方案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将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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