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来源:市委编办 发布日期:2021-12-17 18:57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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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临时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二项 对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三项 对“门前三包” 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四项 对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2

织全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建设本系统信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放管服”工作

3.织全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4.建设本系统信用体系。

3

理各类行政处罚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5.理各类行政处罚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4

使对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务以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粮食等领域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对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证无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对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计量与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8.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对粮食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对商贸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4.对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5.对传染病防治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6.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封、扣押。

20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21.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涉嫌传销活动的场所。

22.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

23.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24.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措施。

25.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6.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7.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

行使对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28.对拒不改正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境污染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9.对大气、水、噪声、海洋、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0.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等清洁生产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1.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3.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手机、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4.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6.对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7.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8.对环境保护其他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9.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0.对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1.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2.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

使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宗教、教育、科技、殡葬等领域的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43.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4.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5.对艺术品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6.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7.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8.对广播电视、电影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49.对文物保护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0.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1.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2.对旅游活动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3.对文化、出版物、教育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4.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5.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取缔、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56.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

行使对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57.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8.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5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0.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0.对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2.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3.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4.对我国境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5.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6.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67.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68.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车辆予以扣押。

69.对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予以扣押。

70.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查封、取缔。

7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且未按期拆除的行为进行代履行。

72.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除在港口水域倾倒的泥土、砂石等行政决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代履行。

73.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8

行使对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4.对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5.对兽医、兽药、饲料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6.对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7.对动物防疫及监督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8.对生猪屠宰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79.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80.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81.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82.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8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85.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86.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87.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88.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89.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9

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国土、林业、水务、矿产等)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90.对土地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1.对矿产资源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2.对测绘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3.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4.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5.对从事水土保持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6.对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7.对人民防空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8.对城乡规划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99.对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0.对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1.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2.对建筑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3.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4.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5.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6.对城镇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7.对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8.对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09.依法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履行相关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10.对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0

行使对民政、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11.对破坏城市绿地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2.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3.对破坏城市市政设施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4.对破坏城镇燃气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5.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6.对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1

行使对海洋、渔业等执法职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17.对非法占用、超过期限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不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和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违反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8.对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或在海岛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设施、居民定居场所;拒绝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19.对渔业生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0.对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1.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2对渔业船舶检验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3.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4.对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2

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消防、地震和其他方面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25.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6.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8.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29.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0.对劳动监察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1.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施工作业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2.对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3.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4.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5.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3

行使我市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园除涉林执法工作以外的其余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136.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14

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年度计划,统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137.负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年度计划,统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15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138.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16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

某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发现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作出说明。

2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职责。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办发〔2020〕40号)


各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3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并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中发现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通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法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审批项目的踏勘、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订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负责集中划转事项的行业指导,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划转事项审批环节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结合行业部门工作实际,就审批环节中涉及行业部门相关领域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临时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反映。

(二)责任区内监督员日常监管。

(三)执法队员例行公务检查发现。

(四)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受理临时建设报建时,在审查、审批、验收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

(二)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须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加强与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协助、合作,城乡规划部门移送违法建筑相关线索的,及时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巡查执法队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例行公务检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违法建筑监管。执法人员向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发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重大违法建设案件需召开案审会,形成集体决议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作出罚款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的,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下发行政处罚催告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其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对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对象和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检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日常巡查与集中监测相结合。结合片区巡查制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充分掌握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发布的基本情况。

(二)对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地段、户外广告集中设置区域等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建立广告规范管理示范街。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户外广告监测工作对媒体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户外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按照办案程序执行。

(三)对未经报建审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自行拆除,拒绝拆除或者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经认定户外广告违法,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户外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没收户外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户外广告业务。

(三)户外广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 对“门前三包” 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铺、店铺、临街住户等,以及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1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大队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镇人民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项 对占道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日常监管。

(二)执法队员例行公务巡查。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根据市政府部署,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整治行动,开展专项和阶段性综合整治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公务日常巡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综合整治行动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责任区域内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行政措施扣押占道经营的车辆等工具,做好登记并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章,入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查处违反占道经营行为时,经出示执法证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违法违章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责任区内市容监督员发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经营行为时,要进行宣传教育、疏导及制止,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反映。

(二)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执法大队例行公务巡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巡查人员向违法违章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根据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部署,转发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文件,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向占道经营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发现占道经营行为的,则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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