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琼北琼南车管所业务下放县级车管所

来源: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日期:2016-09-16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本网讯: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相关规定及我省“省管县”体制实际,决定进一步将琼北和琼南车辆管理所的车驾管业务下放到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  

  一、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范围: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有关规定,琼北和琼南车辆管理所除办理本行政辖区的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外,其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一律下放到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县级车辆管理所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档案资料。  

  二、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范围: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的有关规定,将初次申领或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受理申请、预约考试、复核发证及所有相关业务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县级车辆管理所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  

  三、下放具体时间表:  

  1、琼海、文昌、临高、保亭四个一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0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  

  2、定安、陵水、琼中、白沙、昌江、东方、乐东七个二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1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  

  3、屯昌、澄迈、五指山、万宁四个三等县级车辆管理所,从2016年12月1日起应当要具备条件,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机动车管理业务;从2016年12月1日起承办辖区地级车辆管理所新增下放的驾驶证管理业务(含考试业务)。(转自海南省交警总队网)
附件下载:县级车管所承办新增的下放业务范围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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