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须知
一、申请限价商品房时应同时具备条件
(1)具有本市八所镇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或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5年;
(2)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公职人员现住房面积低于我省干部职工住房规定标准的,才能申请;
(3)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0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5000元(含),单身者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限价商品房时需提供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3)非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常住人口,需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人合同及社保证明;
(4)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状况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为准。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2)审核: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
(4)核准: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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