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知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2)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3)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公职人员现住房面积低于我省干部职工住房规定标准的,先签定退房协议才能申请;
(4)家庭收入符合市统计局上年度发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准;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提供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
(2)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收入、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状况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为准。
(4)住房证明: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2)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
(4)核准: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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