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知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分两类申请条件
第一类申请人(即原廉租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
(2)申请人为我市市区(包括新墩地区)非农业户口且为常住居民。原则上家庭成员以户口薄登记册的人员为准;已结婚且独立生活的,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的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扶养关系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屋属危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第一类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东方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及结婚状况证明;
(3)由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八所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类申请人(即原公租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原则上家庭成员以户口薄登记在册的人员为准;已结婚且独立生活的,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的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家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或者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
(4)已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类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东方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工作单位证明;
(5)市社保局出具的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6)用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2)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
(4)核准: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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