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
2018年之前,我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扣押的一批违法车辆(详见附件),鉴于这些车辆手续不全,当时人不按规定接受处理或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后当事人放弃车辆等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车辆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上述车辆将被缴财政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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