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机使用者:
根据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以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变型拖拉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52号)文件要求,现就变型拖拉机的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管理政策内容
(一)车牌登记注册。自2013年年底起,我市已全面停止对“变型拖拉机”登记注册上牌,此后购买的“变型拖拉机”均无法上牌。驾驶无牌“变型拖拉机”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依法处罚。
(二)驾驶证准驾机型。自2018年6月起,拖拉机驾驶证的准驾机型已不再包含“变型拖拉机”,此后所有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驾驶员将不能驾驶“变型拖拉机”上路,否则将受到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依法处罚。
(三)报废年限标准。“变型拖拉机”装用单缸发动机使用满9年的、装用多缸发动机使用满12年的,或者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将注销其车牌证,驾驶已注销或已达报废期限的“变型拖拉机”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依法处罚。
(四)系统逐步清零。根据国家及我省(市)的农业机械更新换代计划,到2025年底,所有在用的“变型拖拉机”将全部注销或报废回收清零,不得再投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二、建议与措施
请广大农户知晓并遵守政策规定,减少发生违法行为和经济损失。我们诚挚地建议各位农户及农机使用者:
(一)不再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变型拖拉机,以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制裁。
(二)要及时报废回收“变型拖拉机”,并申请(领)报废补贴。
(三)禁止驾驶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禁止驾驶报废和系统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
(四)合理规划农机配置,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选择(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农业机械或合规的机动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东方市农机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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