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滨海中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滨海中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红线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征收:
一、征收目的:滨海中路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北起东港路,途经友谊路,南至解放西路,具体范围以滨海中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对象:滨海中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红线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四、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按照《东方市滨海中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东府函﹝2014﹞272号印发)执行。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以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